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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郭某某与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沈民初字第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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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纠纷文书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某某,女,住沈丘县。被告张某某,男,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洪志,男,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张运中,男,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王晓伟

书记员:王广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