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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兖某某诉陈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沈民初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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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纠纷文书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兖某某,男,住沈丘县。被告陈某某,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兖某某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兖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兖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超宇

书记员:朱洪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