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冉小冰
书记员:吴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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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冉小冰
书记员:吴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