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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胡某甲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岳民一初字第0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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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纠纷文书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某甲(曾用名胡志俊),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学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法定代理人:胡某乙,农民,系胡某甲父亲。被告:王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胡某甲的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甲治疗尚未终结,不适宜做鉴定,故原告胡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

审判员:王鹏

代书记员:余鑫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