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本县。被告张某,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赵云,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纪巍巍审判员:刘东海人民陪审员:程侠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