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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泸泸民初字第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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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熊某某,男,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前进路。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系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泸县玄滩镇。

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易亚萍审判员:陈超亮人民陪审员:莫洪秀

书记员:田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