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3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被告仇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24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被告仇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以误将原告杨某某写成杨某甲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红
书记员:刘晓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