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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初字第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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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纠纷文书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于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本院受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翟某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翟某某50元,余额50元由翟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永勇

书记员:罗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