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于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本院受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翟某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翟某某50元,余额50元由翟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永勇
书记员:罗九龙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于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本院受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翟某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翟某某50元,余额50元由翟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永勇
书记员:罗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