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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茂林与陕西省宝鸡市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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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茂林,男,汉族,生于1953年3月18日,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索家村**。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亮,任该公司经理。

杨茂林与陕西省宝鸡市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榆民二初字第00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陕西省宝鸡市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波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标的为46400元。2013年6月5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分两次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杨茂林9000元,余款37400元被执行人表示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2)榆民二初字第00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