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甄宏伟,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赵中敏,女,成年,白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甄宏伟与被执行人赵中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6日书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2)雄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立新
书记员:沈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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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甄宏伟,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赵中敏,女,成年,白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甄宏伟与被执行人赵中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6日书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2)雄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立新
书记员:沈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