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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甄宏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中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雄执字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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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甄宏伟,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赵中敏,女,成年,白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甄宏伟与被执行人赵中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6日书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2)雄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立新

书记员:沈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