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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陶增利与高陵县通远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00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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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陶增利,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申请执行人陶信民,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通远建筑公司,住所地:高陵县。法定代表人白明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本案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陶增利以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通远建筑公司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楚华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高执字第00208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其利执行员王晓林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