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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占军与执行刘占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五法执字第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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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占军。被执行人刘占林。

本院在执行安占军申请执行刘占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洪涛

书记员:王邦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