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寿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法定代表人:李旭,经理。委托代理人:皇甫志恒,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2)临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260000元,扣缴执行费4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永军审判员:侯文英人民陪审员:崔杰
代理书记员:马清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