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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伊金霍洛旗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3)伊法执字第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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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负责人李广智,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法定代表人乔生华,公司董事长

终结(2016)内0627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雄代理审判员:杜鹏程代理审判员:刘益荣

书记员:刘春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