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千河镇底店村。法定代表人王生平,经理。被执行人刘忠录,男,1969年7月5日,汉族,凤翔县尹家务乡槐树村。
本院在执行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忠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付经济损失22081元,并承担诉讼费316元,执行费2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人赔偿15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此协议当庭履行完毕,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