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西动力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市。被执行人:壶关县神农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山西壶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动力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壶关县神农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江西动力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09)青城民初字第23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谌维东审判员:徐传国代理审判员:万晶晶
书记员:余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