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安达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士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山县锦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宝华,该公司董事长。
来安县安达门窗有限公司与铜山县锦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山县锦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明翠审判员:郭跃才审判员:王飞兵
书记员:房云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