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崇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胶州市兰州东路。法定代表人肖立志,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85743元,执行费26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6月2日提取被执行人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工程款21050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崂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候睿
书记员:牟孝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