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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志峰与利津县北宋镇董王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4)利执字第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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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高志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利津县北宋镇董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志刚,主任。

关于高志峰与利津县北宋镇董王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利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569元并支付迟延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利津县北宋镇董王村村民委员会有一辆面包车(车号鲁M×××**)。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利津县北宋镇董王村村民委员会所拥有的鲁M×××**号面包车一辆(注册车主为董志刚)扣押于利津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志民

书记员:张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