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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真虎与符宁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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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真虎,男,生于1971年12月25日,汉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柘沟村**村民。被执行人符宁,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宝鸡市金台区光明村**村民。

本院在执行杨真虎与符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调解决书所确定的,由符宁向杨真虎支付工程款33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43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符宁于2013年7月12日向杨真虎还款10000元,于2013年7月底前还款10000元,于2013年8月底前还款18437.50元。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再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候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