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孚安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王连忠,董事长。被执行人贝思特宽带通讯(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斯蒂夫.佑茨。委托代理人:都升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划拨被执行人贝思特宽带通讯(烟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941.78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0653112010006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加贝审判员:李海涛代理审判员:徐玉祝
书记员:孙守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