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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武汉跨点广告喷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京中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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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喷绘业务制作价款43769元;二、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差旅费1060元。由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跨点广告喷绘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3年7月5日止,本金44829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货款双倍利率计算为3478.23元。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款48357.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晖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