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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某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荔执字第00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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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山阳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陕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

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的(2013)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总标的为人民币1504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谢某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6月15日以前自觉履行案件款15040元及执行费1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5190元予以扣划。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案件款15040元,对迟延履行金表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毕初来审判员:翟立龙审判员:党村兴

书记员:雷乔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