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林存,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5日,惠丽装饰布艺商行业主,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北社村**。被执行人金台区青少年德育实践基地,住所地蟠龙镇闫家村。法定代表人权广科,任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马林存与金台区青少年德育实践基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林存申请恢复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金台区青少年德育实践基地支付马林存11000元,马林存同意放弃余款,该款已支付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