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德时代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波勇。委托代理人田俊杰。被执行人金广。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金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1418元(执行案款59328元+诉讼费1290元+执行费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3年2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另行记付为元,两项合计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金广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中鑫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