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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时代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广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0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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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德时代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波勇。委托代理人田俊杰。被执行人金广。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金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1418元(执行案款59328元+诉讼费1290元+执行费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3年2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另行记付为元,两项合计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金广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中鑫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