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阜东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周小天。被执行人深圳市西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樊治国。被执行人阎晓涛,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阜东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西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阎晓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阜东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西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阎晓涛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西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阎晓涛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西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阎晓涛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957867.16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范藜
书记员:符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