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明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海市华海服装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杨海涛。
上诉人金明照为与被上诉人临海市华海服装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09)台临商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09)台临商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退还给上诉人金明照。
审判长:阮丹军代理审判员:马永飞代理审判员:李霞
代书记员:何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