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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二审 · 2013

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1)衡桃执终字第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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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芳,董事长。被执行人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德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新东,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截至2012年8月1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加工定作款6692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167元、应担负诉讼费1732元、保全费830元及申请执行费1440元,合计人民币104089元。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条第8款第(1)项、第(3)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维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条第8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