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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熊贵林与俞香发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金民终字第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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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香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贵林。委托代理人陈志忠、吴健英。

上诉人俞香发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向俞香发送达了原审民事判决书,并在民事判决书中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俞香发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俞香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俞香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耐萍审判员:黄良飞审判员:徐晋

代书记员:管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