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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浙江九红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金商终字第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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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绸。委托代理人:施金鑫。委托代理人:张麟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九红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岩长。委托代理人:徐飞晨。

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九红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27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耘审判员:张淑英审判员:应倩

代书记员:梁昊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