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乙。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钢
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路 ××号。法定代表人:包某。委托代理人:张丙。委托代理人:毛某某。上诉人徐某某、张甲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东横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甲于2010年8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甲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国坚代理审判员:黄玉强代理审判员:金莹
代书记员:张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