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建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桥东33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年,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祁良法,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建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型茂审判员:张田善审判员:孙余龙
书记员:陈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