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光钻探机电
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工业××号。法定代表人: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街××号。法定代表人:杜××。上诉人淮北××光钻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淮北××光钻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淮北××光钻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型茂审判员:张田善审判员:孙余龙
书记员: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