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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顾××与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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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

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上诉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 )湖长矿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工程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矿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型茂审判员:张田善审判员:孙余龙

书记员: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