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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绍兴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绍、绍兴县××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与绍兴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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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县××号。法定代表人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上诉人绍兴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绍兴县××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小梁审判员:蒋丽萍审判员:陆卫东

代理书记员:章卫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