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云××纸业××有限公司,住
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套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山山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尹××。原审被告王××。上诉人杭州云××纸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绍兴山山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小梁审判员:蒋丽萍审判员:陆卫东
代理书记员:章卫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