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方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振兴南路。法定代表人:杨金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国良,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常增路438号。法定代表人:程家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小华,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上诉人浙江方翔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09)湖浔商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浙江方翔建设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方翔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方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上诉人浙江方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玲玲代理审判员:陈静代理审判员:沙季超
书记员:史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