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凤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元。
本案按上诉人盛凤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方梅审判员:金莉代理审判员:吴志坚
代书记员:施秀慧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二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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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凤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元。
本案按上诉人盛凤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方梅审判员:金莉代理审判员:吴志坚
代书记员:施秀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