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0

柳一民与朱永波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汴民终字第7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永波(曾用名朱海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一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龙亭区,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代理审判员:苏芳代理审判员:张丽

书记员:陈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