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永波(曾用名朱海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一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龙亭区,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代理审判员:苏芳代理审判员:张丽
书记员:陈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