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0

吕志敏与牟晓光、胡美窕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金商终字第120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牟晓光。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美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志敏。

本案按上诉人牟晓光、胡美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国坚审判员:陈影波代理审判员:黄玉强

代书记员:楼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