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牟晓光。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美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志敏。
本案按上诉人牟晓光、胡美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国坚审判员:陈影波代理审判员:黄玉强
代书记员:楼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民事 · 二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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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牟晓光。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美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志敏。
本案按上诉人牟晓光、胡美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国坚审判员:陈影波代理审判员:黄玉强
代书记员:楼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