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段福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卢有星。
申请再审人段福林因与被申请人卢有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金义商初字第7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段福林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一审时提供的证人及申请某当庭陈述已形成证据链,证实被申请人欠付点工工资等共计24430元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卢有星答辩称:申请再审人主张在兴中、前城、下傅、下湾四地为被申请人做点工的事实不存在。被申请人将这四个地方的主体工程均承包给他人,只是曾经请段福林叫人开过吊机,工钱2520元在一审判决之前就已经支付。因此,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段福林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以点工计酬的承揽关系的事实,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欠付点工承揽款数额,因此,一审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段福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段福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荣审判员:张燕燕代理审判员:梁立
代书记员:范华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