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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付立与罗贤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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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付立。被告:罗贤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立与被告罗贤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立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付立撤回对被告罗贤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付立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邱洁健

书记员:高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