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付立。被告:罗贤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立与被告罗贤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立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付立撤回对被告罗贤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付立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邱洁健
书记员:高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