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嘉禾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可昌。被告:梅川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禾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川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嘉禾印刷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崇岭
书记员:林骄阳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