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示范工
业园区××幢。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林乙。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林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由温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全标
书记员:李前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