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张××。被告:苍××××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
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张××、苍××××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7.5元,由陈甲负担。
审判员:范则共
书记员:蔡寿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