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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卢立绵与黄庆仓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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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卢立绵,身份证号

码330327197001084512,住苍南县莒溪镇上村274号。委托代理人:陈维标,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48号。被告:黄庆仓,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12170618,住苍南县金乡镇城北大街136号。原告卢立绵诉被告黄庆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8日以需要对本案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立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卢立绵负担。

代理审判员:董文乐

书记员:王玲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