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立绵,身份证号
码330327197001084512,住苍南县莒溪镇上村274号。委托代理人:陈维标,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48号。被告:黄庆仓,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12170618,住苍南县金乡镇城北大街136号。原告卢立绵诉被告黄庆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8日以需要对本案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立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卢立绵负担。
代理审判员:董文乐
书记员:王玲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