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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温岭市握奇流水线制造厂与常州聚鑫焊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温商初字第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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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温岭市握奇流水线制造厂。

松门镇北沙村。法定代表人:杨为清。委托代理人:郭云峰。被告:常州聚鑫焊割有限公司。进区邹区镇塘夏村。法定代表人:邵琴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握奇流水线制造厂与被告常州聚鑫焊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握奇流水线制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财产保全费380元,合计人民币713元,由原告温岭市握奇流水线制造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干军辉

代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