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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与绍兴××××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温商初字第6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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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住所地:温岭市

××门镇××工业区。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绍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 ×镇××区。法定代表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与被告绍兴××××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 ×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316元,由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沈小忠

代书记员:许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