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住所地:温岭市
××门镇××工业区。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绍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 ×镇××区。法定代表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与被告绍兴××××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 ×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316元,由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沈小忠
代书记员:许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