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迟庆洁,男,居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徐少云,男,居民,住聊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庆洁与被告徐少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迟庆洁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迟庆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迟庆洁负担。
审判长:孙文清审判员:刘玉华人民陪审员:郜玉夫
书记员:张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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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迟庆洁,男,居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徐少云,男,居民,住聊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庆洁与被告徐少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迟庆洁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迟庆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迟庆洁负担。
审判长:孙文清审判员:刘玉华人民陪审员:郜玉夫
书记员:张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