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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迟庆洁与徐少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聊东商初字第1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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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迟庆洁,男,居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徐少云,男,居民,住聊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庆洁与被告徐少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迟庆洁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迟庆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迟庆洁负担。

审判长:孙文清审判员:刘玉华人民陪审员:郜玉夫

书记员:张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