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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周世刚与张春容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渝一中民终字第05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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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所有权纠纷文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世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龙冬,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容,住重庆市江**。委托代理人:谢亮,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世刚与被上诉人张春容所有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法民初字第04418号民事判决,周世刚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中,上诉人周世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世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世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毅代理审判员:赵文建代理审判员:刘润荔

书记员:廖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